一、预公告
1.说明:三次公告之第一次。
2.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说明:调查和评估。
2.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3.内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说明:不是正式的,是先拟定的。
2.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四、方案公告及登记
1.说明:三次公告之第二次,公告期间办理登记。
2.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3.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五、组织听证
1.说明:意见大、很难统一的时候。
2.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六、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说明:正式版。
2.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1.说明:各种费用都要给全了
2.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内容: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八、报批
1.说明:提出申请,进行报批。
2.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内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九、征收土地公告
1.说明:三次公告之第三次。
2.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十、组织实施
★实际操作概况:
1.征购主体向属地自然资源局申报;
2.属地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卫星测绘、出图,向省自然资源局申请;
3.省自然资源局审批通过;
4.属地自然资源局成立工作组开展动员工作,发通告,出台征迁方案;
5.工作组开展实地丈量工作(面积通常大于第一次卫星测绘);
6.各方签字确认,交地付款。
7.属地资源局向征购主体单位发放确权证书(土地证书),征购完成。